-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簡介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是河北省的國家權力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每年的例會一般于一月份召開。會議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能舉行。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大會審議議案,討論、決定事項,進行選舉。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根據本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省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省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會委員,選舉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選舉省監督委員會主任,選舉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舉產生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選舉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決定是否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有權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罷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聽取和審查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常務委員會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主任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秘書長協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依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審議決定河北省政治、經濟、科學、教育、文化、衛生、環境與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注和迫切要求解決的重大問題;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監督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河北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省長提請,決定任免河北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根據省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任免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根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任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根據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任免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準設區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河北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省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審議決定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當依法審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以及工作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主任會議審議。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先由提案人向會議提出關于議案的說明;然后由分組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主任會議可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法規案一般要經過初次審議和再次審議,重要的法規案經過三次審議,才能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表決議案采取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按表決器等方式。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河北省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省監察委員會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并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有辦公廳、研究室、選舉任免代表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農村和農業工作委員會、城建和環資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民族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等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